遗体是特殊的物,关于遗体的所有权和对遗体的处置权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死者有权处置;二是国家或社会有权处置;三是死者近亲属有权处置。

遗体的所有权小能归属于死者。认为遗体仍山死者所有是荒谬的,因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归于消灭,小可能再享有所有权,也小可能行使和实现其所有权。
遗体的所有权也小能归属于社会或者国家。认为遗体应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山国家所有,对其应充分利用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小顾及社会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及现实情况的,人们的心理小可能接受这样的意见。
基于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遗体的所有权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是最为介适的。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有权对遗体行使处置、保护的权利。如果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小存在,或者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则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行使遗体权利。如果在同一顺序上有两个以上的近亲属,那么,对遗体的所有权就是共有,就会在行使权利时发生争执。例如,父子之间为保管妻子即母亲的骨灰、儿子和女儿为处置父母的遗体等,都有发生争议的案例。对于这种争议,应当遵守协商一致、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仍小能解决争议,应山与死者关系最亲近的亲属决定或山法官裁决。